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单位应当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社保局结算科办理失业人员备案手续:
(一)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提交录用证明、劳动合同书及工资发放表);
(二)所在单位下发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三)填报《失业人员缴费时间审核表》;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属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供工会或全体职工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材料以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各1份;
(五)被判刑收监或缓刑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的材料。
三、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社保局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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